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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债权人因支付令异议承担的诉讼费能否作为损失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苏清[1]

机构地区:[1]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出  处:《四川审判》

年  份:2002

期  号:6

起止页码:44-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内刊、普通刊

摘  要:2001年3月10日.村民杨某以购化肥为由,向A信用社借款500元。逾期后.杨某仅偿还了200元.余款经A信用社多次催收未果。2002年4月1日,法院接受A信用社的申请.向杨某发出了支付令。数日后,杨某以借款金额不实为由。提出书面异议。同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并责令A信用社承担100元诉讼费。4月11日.A信用社起诉,要求杨某偿还300元借款,并赔偿其已经承担的100元诉讼费。此后.法院在庭审中查明杨某末偿还的借款余额确为300元。对于本案应否判决杨某赔偿A信用社已经承担的100元诉讼费用.有两种不同观点。

关 键 词:诉讼费用 支付令 法院  借款  承担  异议 裁定  督促程序 赔偿  庭审  

分 类 号:D925] D923[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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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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