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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清代黔东南锦屏苗族林业契约的纠纷解决机制    

The Solution Mechanism of the Dissension Concerning the Forestry Contract in Jinping Located in the South-East of the Guizhou Province in Qing Dynasty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罗洪洋[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成都市610041

出  处:《民族研究》

基  金:贵州大学科研基金资助;合同号:校科合基字2004年501号。

年  份:2005

期  号:1

起止页码:88-9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清代,在边远的黔东南锦屏苗族、侗族地区,发育出了发达的人工林业,所产木材畅销长江中 下游各省。苗族人工林业中的财产关系主要依靠林业契约进行调整,而林业契约之所以能够良好 地发生作用,并不在于有国家法的保障,而在于林区苗民形成了一套本地的契约纠纷解决机制,寨 老等民间头人在契约纠纷解决中担任着重要角色,而苗族习惯法则是契约效力的后盾。

关 键 词:清代 黔东南地区  贵州  苗族 林业契约 纠纷解决机制 人工林业  锦屏县  

分 类 号:D929[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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