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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方式的可预见规则    

Doctrine of foresight means of limitation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breach abstrac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卫国[1] 凌湄[2]

机构地区:[1]河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河北廊坊102800 [2]北京科技学院政法系,北京100081

出  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3

卷  号:5

期  号:1

起止页码:53-5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可预见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限制的一种规则在各国法律中均有体现,英美普通法对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不考虑违约人的心理状态,即未区分违约人的故意和过失。而法国法则通过考察当事人的过错,以损害赔偿的直接性对可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进行限制。笔者认为在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时,应区分确定当事人是否违约和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前者适用不问过错原则,后者区分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适用可预见规则进行限制。

关 键 词:适用  违约损害赔偿 限制  当事人 故意 过失 预见  规则  范围  区分  

分 类 号:C931[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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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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