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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贪污罪非法占有的理解及犯罪形态的认定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樊洪[1] 刘富来[2]

机构地区:[1]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检察实践》

年  份:2001

期  号:6

起止页码:18-1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理论界通说认为,贪污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目的。在犯罪目的内涵的具体表述上,存在“非法占有”、“非法占为己有”和“非法所有”等不同提法。

关 键 词:贪污罪 “非法占有”  公共  犯罪目的 犯罪形态 主观方面 财物 便利  手段  职务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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