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份:2005
期 号:1
起止页码:99-10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04_2005、RCCSE、RWSKHX、ZGKJHX、普通刊
摘 要:本文认为,法律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出庭主体的规定是不妥的,不应绝对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首先,从域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也规定一般由二审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但不排除原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其次,在诉讼主体上,原公诉机关才是具体案件的诉讼主体,其上级机关出席二审法庭乃适用"检察一体"原则的结果,原公诉机关是本应该出席二审法庭的。第三,从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能来看,它不仅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其主要职能乃是诉讼职能,不能以法律监督为由否定原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性,而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是庭后进行,是可以委托的。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的主要立法理由,认为都不是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充分理由。最后,文章对如何确定二审中检察机关的出庭主体,以及上诉的流转程序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 键 词:二审 法庭 公诉人 公诉机关 检察机关 庭审 出庭 法律监督职能 检察官 诉讼主体
分 类 号: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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