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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民国时期妾的法律地位及其变迁    

Legal Status of Concubine and Its Changes in Republican China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程郁[1]

机构地区:[1]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古籍研究所,200234

出  处:《史林》

年  份:2002

期  号:2

起止页码:74-8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民国时期未形成强大的反蓄妾社会舆论。北洋政府时期,家长与妾的关系为合法的契约关系;作为家属之一员,妾在具有私产持有权、被赡养权与一定的遗产继承权等的同时,对家长承担着保持贞操的义务。南京政府时期,在法律正文中去除了妾的字样,1935年修订刑法后,未得妻之许可的蓄妾被视为通奸;妾的家属身份被司法解释承认;某些法律规定说明妻妾地位对比发生了变化。

关 键 词:民国法律  妻  身份地位

分 类 号:K258[历史学类] C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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