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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存废
The Regime of Representative of Corporate Body for Joint-stock Companies in China: To Preserve or to Abolish?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德国法兰克福大学
年 份:2004
卷 号:26
期 号:6
起止页码:125-132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A、CSA-PROQEUST、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278489)、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中国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很独特。从起源和定型过程上考察,可以发现它和中国传统的国有经济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依据对其中几个具体理论问题的分析以及对该制度目前运行实际效果的判断,笔者认为它已经不适应中国股份公司当前的发展和对现代化公司治理的要求,应予废除。基于以上结论,并借鉴德国对股份公司代表人制度的规定,笔者提出了对中国《公司法》相应内容的修改建议。
关 键 词:中国 股份公司法 法定代表人制度 国有经济 公司治理 理论问题 发展 存废 《公司法》 实际效果
分 类 号:D922[法学类] F832[金融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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