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福建省农资集团漳州公司
年 份:2004
期 号:11
起止页码:170-17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核心刊
摘 要:一、我国对研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规定及其内在缺陷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显然,这一规定是基于一般会计原则对谨慎性和可比性的要求做出的: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研究和开发活动本身成功与否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若将前期的研究开发费用先行资本化,企业无疑将面临很大的高估资产和利润的风险;另一方面,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支出一般都较大,若在研究失败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则将导致当期损益的巨大波动,影响相邻会计期间的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 会计处理 入账价值 会计原则 研究与开发费用 依法 律师费 根据
分 类 号:F275[工商管理类] F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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