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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类型思维及其法学方法论意义——以传统抽象思维作为参照    

The Thinking of Genus and its Legal Methodological Significance --Consulting the Traditional Abstract Thinkin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可[1]

机构地区:[1]浙江林学院法律系

出  处:《金陵法律评论》

年  份:2003

期  号:2

起止页码:105-11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内刊、普通刊、辑刊

摘  要: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因此,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抽象并非一无是处,另一方面,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

关 键 词:法学方法论 法律思维 个别正义 取舍  理想类型  参照  抽象  传统  僵化 韦伯  

分 类 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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