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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职责与法律责任    

Legal Responsibility and Duty of Medical Health Institution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张云林[1]

机构地区:[1]北京卫生法研究会

出  处:《中华医学信息导报》

年  份:2003

卷  号:18

期  号:10

起止页码: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按表现形式分为五大类:1.重大传染病疫情,包括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和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所谓群体性一般是指三人以上的;3.重大食物中毒,包括发生急性食物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4.重大职业中毒,即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关 键 词: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  法定职责 法律责任

分 类 号:R197] D922.16[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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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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