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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On Judicial Holding of Act of Embezzling but not usin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游伟[1] 谢锡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出  处:《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  份:2003

卷  号:5

期  号:4

起止页码:1-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对“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 ,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之分。本文作者主张“肯定说” ,认为在“挪”、“用”关系上 ,应当确立为“用”而“挪”的立场 ,将“挪”视为该罪客观要件的要素 ,将“用”作为其主观要件的内容 ,从而解决在挪用公款及其相关问题上司法认定的诸种难题。当挪用故意与占有目的难以区分时 ,应当首先推定为“占有” ,只有被告方做出有力反证并得到印证时 ,占有目的认定才足以被“挪用”所推翻。

关 键 词:占有  肯定说 司法认定 否定说 推定  故意 挪用公款 上司  目的  成立  

分 类 号:F239.66]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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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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