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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条约在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适用之比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袁古洁[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评论》

年  份:2002

卷  号:20

期  号:5

起止页码:129-1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享有部分缔约权。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区不能直接适用 ,其地位低于制定法。澳门特区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是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 ,条约地位优于澳门本地法。台湾法院将条约视为特别法 ,可以直接适用。中国缺少宪法性规范来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在中国内地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 ,中国亟需确立有关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宪法性规范。

关 键 词:国际条约 直接适用  宪法  国内法 制定法 法性 地方行政 中国内地  港澳 地位  

分 类 号:D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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