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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陈红[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64

出  处:《法商研究》

年  份:2002

卷  号:19

期  号:4

起止页码:101-10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在西方发达国家 ,股票期权制度作为对经理人员传统薪酬制度的补充 ,已成为股份制企业行之有效的一种激励机制。股票期权制度的法律本质是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一种附条件的财产权利。在其制度构成中 ,涉及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授予客体、行权价、行权期等多种法律要素。目前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试点工作还刚刚开始 ,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尚存较多的法律障碍 ,我们应借鉴外国成熟的经验制度 ,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采取完备的配套措施 ,以顺利推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关 键 词:股票期权制度 法律障碍 行权价 传统薪酬 经理人员  股份制企业  中国  法律本质 附条件 劳动合同  

分 类 号:D9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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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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