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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    

解释论、语用学和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李力[1] 韩德明[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江苏警官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

年  份:2002

卷  号:24

期  号:5

起止页码:3-2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0_2002、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法律事实是人们在诉讼过程中对客体事实的认识结果 ,这一认识开始于个别主体对客体事实的经验和感受。当经验者用言语方式表达其对客体事实的经验和感受时 ,客体事实便转换成语言流传物。诉讼过程就是各方主体以言语方式表达事实主张 ,以寻求主体间的共同理解和解释 ,从而建构法律事实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制度性语境和规则成为主体间对话和评价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识便成为法律事实合理性的来源。真实性是法律事实形成的条件 ,而共识性应是法律事实的合理性标准。这就要求诉讼制度能够体现交往合理性 ,并要求诉讼程序尽可能保障交往合理性的兑现 ,以期有效地达至共识性真理标准。

关 键 词:法律事实 诉讼过程 客体  诉讼制度 主体  诉讼程序 合理性  兑现 经验  制度性  

分 类 号:D9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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