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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内地与香港CEPA之性质    

On the Nature of CEPA Between the Mainland of China and Hong Kong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曾华群[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4

卷  号:54

期  号:6

起止页码:29-3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主体具有双重身份 ,即在国内体制中 ,分别是内地关税区与香港单独关税区 ;而在WTO体制中 ,则分别是WTO正式成员。CEPA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双重性 ,即调整一国国内不同关税区之间的经济关系和WTO不同成员之间的贸易关系。CEPA的法律基础主要涉及国内法、国际法有关香港高度自治权的规定与WTO区域经济一体化例外规则。作为一主权国家的两个关税区和WTO的两个成员 ,内地与香港签订的CEPA既是符合GATT第 2 4条的WTO成员之间的协定 ,但实质上又不是国际条约 。

关 键 词:CEPA 区域经济一体化 WTO规则

分 类 号:D920.0[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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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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