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佛山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广东佛山528000
年 份:2004
卷 号:23
期 号:11
起止页码:215-21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提单的转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移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将基于提单条款的债权转移给提单持有人,使提单持有人不仅享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和处分权,而且可依提单条款就货损或货失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但提单关系成立后,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没因此而完全消灭,承托双方都可以对在途货物行使一定的权力,导致提单持有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立法界应对提单转让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关 键 词:提单 转让 货物 所有权 国际贸易 债权
分 类 号:D996.1] F7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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