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我国刑法中教唆犯的两种涵义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何庆仁[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法政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

年  份:2004

卷  号:26

期  号:5

起止页码:45-5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教唆犯是广义教唆犯 ,它具有两种表现方式 ,即狭义教唆犯和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狭义教唆犯是人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教唆犯 ,它只具有从属性 ;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仅具有独立性。从解释论上看 ,我国现行刑法第2 9条第 2款的规定是处理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的正确法律根据 ;从立法论上看 ,应该采取分立条文规定狭义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立法模式。

关 键 词:刑法 教唆犯 共同犯罪 间接正犯 立法模式  中国  

分 类 号:D924.1]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