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系,天津300071
年 份:2004
期 号:3
起止页码:18-2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2004_2005、NSSD、RDFYBKZL(收录号:264911)、RWSKHX、普通刊
摘 要:隋唐五代借贷契约的成立必须具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重要的还须有借贷方提供的担保和将已达成的协议制定成书面契约。借贷契约大致包括五项内容,即借贷事由条款、借贷事实条款、还贷约定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立约人、担保人乃至见证人的签字画押。借贷契约一般能够得到履行,但违反契约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各种史料提到的违约行为主要有迟延、不履行或不如约履行以及欺诈。隋唐五代各朝原则上实行契约自治,但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统治者统治、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也对借贷契约进行了控制,包括对借贷主体的控制、对借贷利息的控制和对借贷契约履行的控制。
关 键 词:隋唐五代 借贷契约 法律控制
分 类 号:K241-243[历史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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