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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人身危险性在我国刑法中的功能定位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游伟[1] 陆建红[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 [2]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研究》

年  份:2004

卷  号:26

期  号:4

起止页码:3-1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0、CSSCI、CSSCI2004_2005、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涵义 ,是指再犯可能性。再犯可能性 ,属于已然的社会危害性范畴 ,而主观恶性则是人身危险性的表征之一。人身危险性在罪责刑结构中 ,并不当然地起决定作用 ,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起着修正的作用。我们可以以行为人没有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小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不能以行为人存在着人身危险性或者人身危险性较大为由 ,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人身危险性不能增加刑罚量 ,只在其较小或没有的时候 ,起减小刑罚量的作用。无论在定罪中还是在量刑中 。

关 键 词:人身危险性 刑法 再犯可能性 刑罚体系 犯罪学 罪刑结构  

分 类 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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