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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环境法的修改与历史转型    

The Amendment and Historic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Law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周珂[1] 竺效[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3 [2]浙江林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浙江杭州311300

出  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4

卷  号:4

期  号:4

起止页码:73-7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A、CSA-PROQEUST、NSSD、RCCSE、RWSKHX、ZGKJHX、普通刊

摘  要:我国可以新制定一部环境基本法或修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环境基本法,以实现环境法的历史转型。环境基本法的修改坚持国家生态安全与公民生态环境生存权相结合、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相结合、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建设相结合、国家干预与公众参与相结合、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国内环境法与国际环境法相结合等原则。环境基本法的基本框架应包括总则、政府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体制与决策机制、环境法基本制度、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损害救济、附则等部分。

关 键 词:环境法 历史转型 环境基本法 修改  原则  框架  

分 类 号:G6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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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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