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贵州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刑法教研室
年 份:1992
卷 号:5
期 号:4
起止页码:23-2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留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故意伤害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多发性刑事案件,从1987年至1990年,这类案件每年均占公安机关立案案件总数的1.5%以上。因而,对木罪“情节恶劣”的正确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有重要意义。 对于故意重伤行为情节恶劣的具体内容,从《决定》颁布以来,刑法学界就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并取得了较为一致的意见,即:情节恶劣是指“动机卑劣,手段残酷,实施重伤行为,造成严重伤残后果的;重伤多人的;重大伤害的累犯;
关 键 词:情节恶劣 重大伤害 犯罪分子 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 人身危险性 司法实践 判处死刑 刑事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
分 类 号:D631[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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