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扬州市档案局
年 份:1994
卷 号:0
期 号:3
起止页码:30-30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核心刊
摘 要:《档案馆工作通则》明文规定“省辖市(盟)和县级档案馆接收立档单位保管十年左右的档案”(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对我国档案馆的发展,对我国档案工作迅速走上规范化、程序化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目前我国改革开放日益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新形势下,已不适应档案工作飞速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延滞了档案工作的发展,故有必要对此进行改革。 1、《规定》所规定的接收期限偏长,不利于档案馆职能的转变与加强。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
关 键 词:档案工作 接收档案 县档案馆 文书档案 档案馆工作 立档单位 《规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利用价值 县级档案馆
分 类 号:G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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