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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试论管辖异义的主体和客体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周溯[1] 吴远阔[1]

机构地区:[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学》

年  份:1995

期  号:3

起止页码:32-3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异议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是无论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中人们对管辖异议的主体和客体的认识和做法都还不尽一致,为此有心要进一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 一、管辖异议的主体 管辖异议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人,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中谁有权对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关 键 词:管辖异议 受诉法院 提出异议 管辖权  级别管辖 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  民诉法  下级人民法院  法院主管  

分 类 号: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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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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