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史研究所 [2]中国政法大学
年 份:1996
期 号:1
起止页码:86-9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中国古代社会重视宗法伦理。对于每一个社会个体而言,他必须同时履行基于家庭伦理关系而形成的亲情义务和以国家统治为基础的法律义务,两者之间的冲突往往不可避免。为了化解这一冲突,中国古代的统治者较为成功地确立了具有东方色彩的二者关系原则和冲突解决模式——亲情义务和法律义务并重,将亲情义务法律化,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置。古代统治者在制度建设方面,不乏立法者的机智。但是,这一关系原则和冲突解决模式的确立也使得法律长期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从制度到观念都未能进入独立发展的阶段。同时,由于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并行,在履行保障的力度方面前者优于后者,这就使得社会个体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不能获得独立的法律人格,其独立性的发展在法律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关 键 词:法律义务 中国古代社会 法律关系 伦理关系 祖父母 法律制度 社会个体 古代法律 基本原则 主流意识形态
分 类 号:D929[法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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