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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为解决地区级人大行署职权问题的修宪思考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翟峰[1]

机构地区:[1]四川省广元市人大常委会

出  处:《当代法学》

年  份:1993

卷  号:7

期  号: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以立法形式解决地区级人大、行署的职权问题,应适时修改或增设宪法的个别条款。从实际情况看,这样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从具体法律规定看,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县级市)、乡(民族乡、乡级镇)这五级的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予以明确规定,而对作为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办事机构——

关 键 词: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区级  人大工作 人民政府  地方组织  职权 自治区  现行宪法 人大常委会  办事机构

分 类 号:D9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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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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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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