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良性违宪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郝铁川[1]

机构地区:[1]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研究》

年  份:1996

卷  号:18

期  号:4

起止页码:89-9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2、CSSCI、CSSCI199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一、良性违宪的界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违宪、但实际上却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事件。这类违宪的主体包括:(1)立法机关。如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25条第3项),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由于改革开放要求制定大量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未经修宪,也未作宪法解释的情况下,自行行使立法权,1979年至1982年间共制定了11个法律,这都是违背当时宪法规定的。(2)行政机关。如1988年以前,深圳等经济特区突破1982年宪法关于土地不得买卖、出租的规定,决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3)国家领导人。

关 键 词:良性违宪 禁止性规范 1982年宪法  宪法规定 宪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联邦最高法院 土地使用权出租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根本利益  

分 类 号:D921]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