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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新《刑法》第270条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黄龙[1]

机构地区:[1]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法律教研室

出  处:《法学》

年  份:1997

期  号:5

起止页码:27-2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8、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新《刑法》第270条规定的立法缺陷与完善●黄龙新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

关 键 词:立法缺陷与完善 遗忘物 非法占为己有  非法占有  遗失物 他人财物 新《刑法》  新刑法  代为保管 行为人  

分 类 号:D92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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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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耦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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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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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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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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