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年 份:2013
期 号:10
起止页码:46-4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但笔者认为,质询案的实质要件是如何答复,而不在于是否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提出质询案只是整个质询案受理过程的一个起始点,是准备阶段的工作。质询作为一种重要监督形式应以监督法为准。
关 键 词:质询案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地方组织 实质要件 监督法 准备阶段 会议 监督形式 明确规定
分 类 号:D6[政治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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