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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对受贿罪客体的再认识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郝力挥[1] 刘杰[2]

机构地区:[1]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辽宁省妇联法律顾问处

出  处:《法学研究》

年  份:1987

卷  号:9

期  号:6

起止页码:50-56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普通刊

摘  要:在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上,一直把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受贿罪的客体。1982年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颁发后,一些同志提出受贿罪是经济犯罪,受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一部分人认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不但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也包含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另有个别同志则认为受贿罪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正常发展,其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私财产所有权。我们认为,传统的刑法理论对受贿罪客体的认识固然有失准确,一些同志提出的新见解也有待商讨。

关 键 词:受贿罪 既遂 国家机关  索取、收受贿赂罪  贿赂罪 直接客体  行贿人 公私财产所有权  复杂客体

分 类 号: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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