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湖北医科大学人文学院
年 份:1999
卷 号:17
期 号:4
起止页码:132-13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9、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医疗单位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不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由于目前我国涉及到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两个主要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为了统一法制,消除立法上的矛盾和适用法律上的混乱,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医疗单位与病员之间关系的性质来看,从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来看,还是从公平原则出发,从承担侵权行为赔偿责任的根据来看,卫生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来处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而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给予“补偿”
关 键 词:医疗事故 补偿 损害赔偿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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