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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再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分立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邵俊武[1] 郭丽红[1]

机构地区:[1]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年  份:1999

期  号:4

起止页码:41-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对已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我国诉讼立法规定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已生效裁判的错误,既包括原审审判组织在原已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造成的,也包括因裁判作出后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造成的。对于前者可再审并称之为监督,对于后者则不然。而且,这种笼统用一个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的做法,也使不同性质裁判的正误判断标准模糊。为此,笔者建议,将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分解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并依其不同性质和特点制定不同的规范,以完善我国的诉讼立法。

关 键 词: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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