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汕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年 份:1999
期 号:4
起止页码:41-4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WSKHX、普通刊
摘 要:对已生效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我国诉讼立法规定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但已生效裁判的错误,既包括原审审判组织在原已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造成的,也包括因裁判作出后出现的新的事实或证据造成的。对于前者可再审并称之为监督,对于后者则不然。而且,这种笼统用一个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的做法,也使不同性质裁判的正误判断标准模糊。为此,笔者建议,将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分解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并依其不同性质和特点制定不同的规范,以完善我国的诉讼立法。
关 键 词:诉讼 审判监督程序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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