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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关于物权法制定中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方法的探讨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屈茂辉[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系

出  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年  份:1997

卷  号:26

期  号:3

起止页码:43-4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52941)、RWSKHX、SKJJZZ、ZGKJHX、普通刊

摘  要: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时,应当详细规定:对无主物和非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先占取得所有权;对拾得的遗失物,拾得人在尽了一定义务后可享有费用偿还、报酬请求权,在公告或通知6个月后仍无人认领时取得该物所有权;对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公告6个月内所有人仍不明时,发现人取得所有权,但文物归国家所有;以及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添附(尤其是附合物归属、混合准用附合、加工人有条件取得加工物所有权)。

关 键 词:物权法 动产所有权 取得方法  立法  

分 类 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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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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