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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我国合同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宝发[1]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业余大学

出  处:《法学家》

年  份:1997

期  号:2

起止页码:29-3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8、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52919)、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原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正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再加之物价调整、货币等因素,使得某些经济情事发生大起大落的剧变,改变了某些经济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就难免使某些合同难以再绝对遵守和履行。比如在我们审判实践中曾遇到的以下这四种合同情况就是这样。一是某些农村承包合同,其中主要是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这类合同承包期一般比较长,有的规定20年至30年左右,当年订合同时水果价格低,每亩果园承包费只有几百元,近几年果价上涨几倍,发包人认为越履行合同集体越吃亏,承包人又不同意增加承包费,以致发生了大量纠纷。

关 键 词:情事变更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  我国合同法  合同效力  不可抗力 显失公平 经济合同  履行合同 德国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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