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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马永双[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法律系

出  处:《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  份:1999

卷  号:24

期  号:2

起止页码:137-13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SCI、CSSCI1999、NSSD、RCCSE、RDFYBKZL(收录号:102287)、RWSKHX、SKJJZZ、普通刊

摘  要:本文主要阐述了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决合同纠纷应具备的条件,为法院或仲裁机构处理因情事变更导致合同纠纷提出参考意见。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必须发生合同依法订立后,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关系消灭前,情事变更必须是客观事实,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且当事人不能预料并有不能预料的性质,若继续履行原合同导致显失公平,此时。

关 键 词:情事变更 情事变更原则 显失公平

分 类 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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