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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法律行为概念应更名为设权行为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宋炳庸[1]

机构地区:[1]延边大学法律系

出  处:《中外法学》

年  份:1999

卷  号:11

期  号:2

起止页码:75-8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1996、CSSCI、CSSCI1999、NSSD、RWSKHX、SKJJZZ、核心刊

摘  要:法律行为概念名称本身所隐藏的严重瑕疵,是导致法律行为概念难解病在德国法系内的长期流行,导致违法、无效行为能否成为法律行为的无休止争论,甚至导致中国民法竟然屏弃“无效法律行为”用语的祸根。要除掉这一祸根,必须对法律行为概念加以更名。

关 键 词: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概念 意思表示  设权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 设权性  私法自治 义务关系 国家社会 法律概念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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