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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寻衅滋事罪的限制性条件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范大平[1] 窦德长[2]

机构地区:[1]安徽深蓝法律适用中心,241000 [2]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241000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

年  份:2006

期  号:S2

起止页码:46-48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NSSD、RCCSE、RWSKHX、SKJJZZ、ZGKJHX、核心刊

摘  要:一、寻衅滋事罪的内容包含限制性条件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寻衅滋事罪是常发性刑事案件,因此,认真研究此罪的构成要件,对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如果对此罪的构成要件认识不清,就不可能准确定性[1]。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关 键 词:寻衅滋事罪 构成要件  行为人 限制性  司法实践  公共场所  故意杀人罪 情节恶劣 情节严重 故意伤害罪

分 类 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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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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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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