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份:2012
期 号:6
起止页码:97-99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不具备流通股发行能力的有限责任公司私下印制了股票,并且公司股东以实际交付该股票作为对公司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时,尽管该股票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改变质押人以其在公司享有的股份设定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质押合同生效而质押权因未履行公示原则未生效时,应由导致质押权未能生效的一方即担保人对质押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范围,基于信赖利益原则应以股份出质时该股份实际代表的价值为准。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公司 违约责任 质押权 意思表示 质权人 公司股份 实际交付 质押合同 合同生效 质押担保
分 类 号:D920.5[法学类]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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