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忘记密码

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Comment on the Main Part Damage Responsibility of Traffic Acciden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宣善德[1]

机构地区:[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政法管理系,安徽合肥230031

出  处:《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年  份:2003

卷  号:2

期  号:1

起止页码:65-6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普通刊

摘  要: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是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我国 ,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 :驾驶员、驾驶员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挂靠单位、有过错的机动车辆出借人和出租人等。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分 类 号:DF51]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版权所有©重庆科技学院 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 渝B2-20050021-7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8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