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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能否认定为自首——从某省高院的意见谈起    

Whether the Act of Protecting Scene of the Accident after Traffic Acciden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SurrenderFrom the opinion of some high cour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郭越鸣[1]

机构地区:[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  份:2010

卷  号:22

期  号:2

起止页码:92-9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逃逸"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未履行该行政法义务未必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是被告人的权利,自首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刑法要求,不能以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为由而不予适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自首是可选的从宽量刑情节,并非必须适用。自首的认定与自首的量刑不能混同。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自动投案 自首 义务 权利  

分 类 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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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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