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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能否认定为自首——从某省高院的意见谈起
Whether the Act of Protecting Scene of the Accident after Traffic Accident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SurrenderFrom the opinion of some high court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08
年 份:2010
卷 号:22
期 号:2
起止页码:92-9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普通刊
摘 要: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逃逸"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未履行该行政法义务未必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自首是被告人的权利,自首的认定应严格按照刑法要求,不能以其他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为由而不予适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并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自首是可选的从宽量刑情节,并非必须适用。自首的认定与自首的量刑不能混同。
关 键 词:交通肇事 自动投案 自首 义务 权利
分 类 号:D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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