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份:2004
期 号:7
起止页码:23-25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RCCSE、RDFYBKZL(收录号:248602)、RWSKHX、普通刊
摘 要: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人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归人权是指公司要求短线交易者返还其所得收益的权利。现代各国证券立法都规定对于短线交易而获得的利益应收归公司所有。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短线利益归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立法形式确认和完善了这项制度,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明确和值得研究的问题。为此,本文拟就短线交易及归人权的若干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关 键 词:短线交易 归入权 《证券法》 主体范围 大股东股份 董事会制度
分 类 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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