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天津300191
基 金:天津市社科基金项目(TJ05-KS011)
年 份:2007
卷 号:28
期 号:3
起止页码:70-7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SA、CSA-PROQEUST、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农民工市民化要经历三个步骤:从事非农职业、在城市定居、融入城市生活,据此农民工实现向市民的转变至少要承担以下成本:一是城市最低生存成本,二是转移成本,三是对更好生活预期的补偿成本。只有在有能力支付这些成本并取得一定的收益后,农民工才有机会真正留在城市,成为城市社会的一员。因此,可以说支付城市生活成本的能力是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基础。而农民工的城市生活能力又是由其所具有的城市生活资本所决定的。城市生活资本包括权利资本、社会资本与人力资本。农民工的权利资本来源于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是分析农民工城市生活能力的宏观制度环境条件。人力资本与社会资本是个体获得社会经济地位的自致性因素,也是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差异的重要指标。
关 键 词:农民工 城市生活资本 市民化
分 类 号:C912[经济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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