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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我国资本市场CDR制度选择与现行证券法律体系的挑战    

Analysis on system design of CDR and its challenge to current security legal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王刚[1] 虞磊珉[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研究中心,上海200042

出  处:《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  份:2004

卷  号:21

期  号:4

起止页码:111-114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NSSD、RCCSE、RWSKHX、普通刊

摘  要:证券存托凭证(DR)的推行对于创新投资渠道,扩大融资空间,促进证券市场渐进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发行CDR(中国证券存托凭证)是国内资本市场开放的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到法律、银行服务、金融监管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考察国外证券市场的成熟经验,以严格监管为特色的ADR(Ⅲ级别)作为CDR的发行模式比较适合中国的目前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由于证券存托凭证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法律关系定位,特别是与现行的证券法律体系存在诸多制度矛盾与障碍,上述种种问题都急需通过后续的证券法修改来加以完善。

关 键 词:证券存托凭证  CDR 发起人 红筹股 QDII 国有股减持

分 类 号:D922.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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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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