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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对畸形新生儿实行“安乐死”要有先决条件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黄记山[1]

机构地区:[1]湖北省黄梅县卫生局

出  处:《中国妇幼保健》

年  份:1989

卷  号:4

期  号:3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CAB、CAS、IC、JST、RCCSE、ZGKJHX、普通刊

摘  要:新生儿一经问世,无论是畸形或患有遗传性疾病,都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可是,在新形势下,人们对畸形新生儿实行“安乐死”有了新的认识,尤其是随着科学发展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深入,优生优育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此,探讨畸形新生儿“安乐死”是很有必要的. 实行畸形新生儿“安乐死”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受到医学、宗教、法律、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而且还牵涉到家庭、医患等多种关系.因此,实行畸形新生儿“安乐死”,不可草率行事.我认为只有具备以下几个先决条件,才能实施.

关 键 词:新生儿 畸形 安乐死 先决条件  

分 类 号:R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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