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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论文详细信息

我国《刑法》第306条的历史渊源       

文献类型:会议

作  者:杨培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会议文献: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律师百年回顾与展望高峰论坛

会议日期:20121200

会议地点:北京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出版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

出版日期:20121200

语  种:中文

摘  要:众所周知,我国《刑法》针对我国的律师职业单独设定了一项罪名,所谓'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简单的说,就是'律师伪证罪',其条文就是我国律师界人人侧目的我国《刑法》第306条,条文内容如下:'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己经发生的“律师伪证罪”让社会大众看到,许多律师伪证罪的起因,往往源于被告翻供,或者证人作证不利控方,因而控方就抓证人,由证人指证“律师教唆”,等等,因而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更为关键的在于,我国《刑法》第306条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清除”、“教训”不合作的律师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因此,许多法学家、律师便纷纷向全国人大等国家机关“公车上书”,强烈呼吁取消我国《刑法》第306条,消除职业报复的根源,从而给我国的执业律师提供一个公平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平台。

关 键 词:刑法 第306条  律师伪证罪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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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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