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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论文详细信息

一桩房屋买卖纠纷引发的《继承法》立法思考       

文献类型:会议

作  者:张承凤 刘阳

作者单位: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会议文献: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

会议名称: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会议日期:20121214

会议地点:苏州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出版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出版日期:20121214

语  种:中文

摘  要: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过窄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死者遗产出现无人继承的局面可能会越来越多,若有不轨之徒趁机而入非法侵占死者财产,现有继承法的规定无法为死者伸张正义以及保护死者债权人利益,因此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及允许国家有关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继承死者诉讼主体资格以争回本属死者的财产,此两点亟待立法确定及完善.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团结以养老育幼,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因此继承法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完善与否。而法定继承制度在我又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自古以来,在中国老百姓心里,除开一些特殊情况外,大多愿意在自己百年后由礼制或法律来分配自己的遗产,传统观念更浓的一些长辈甚至认为在生前就写好遗嘱,是件不吉利的事儿。因此完善法定继承制度特别是完善法定继承人范围,已经亟不可待。而《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国家“潜在继承人”制度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而且也保障了死者债权人的利益,民间经济交往也会更为顺畅,因为债权人不会担心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突然逝世后便无法主张。

关 键 词:继承法 法定继承人 法律范围 立法完善  

分 类 号: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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