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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论文详细信息

公司僵局及其救济——兼谈《公司法》修订后第183条之得失       

文献类型:会议

作  者:刘育林 程志

作者单位:[1]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2]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会议文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下册)

会议名称: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

会议日期:20081114

会议地点:中国北京

出版单位: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81100

语  种:中文

摘  要:司法实践中,因公司管理层面出现纠纷,股东诉请法院解决的案例日渐增多。我国公司法修订后于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这一规定过于简略,需要从理论与实践上加以完善。2008年5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修正了《公司法》第183条的一些不足,也再次证明了公司僵局问题的迫切性与重要性。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合理期待  公司解散 《公司法》 股东表决权

分 类 号: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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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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