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论文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
基 金:2018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研究政府法制专项课题
会议文献:2019年政府法制研究(下)
会议日期:20201200
出版日期:20201200
学会名称: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
语 种:中文
摘 要:应当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民事主体地位,人工智能并不享有伦理性的人格权或身份权,而是享有经济性的财产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应否定人工智能的刑事主体资格,最终的刑事责任应由人来承担。目前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不适合获得版权保护。具有创作功能的人工智能软件本身就是商品,而开发者许可他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相应内容的本质是服务,让开发者销售商品和服务行为回归市场本身,通过价格机制调节,才是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一般途径。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民事主体地位 深度学习 市场规制 保护路径 可版权性 人工智能创作物 法律问题研究
分 类 号: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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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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