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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论文详细信息

论物权的公示原则       

文献类型:会议

作  者:陈霞 邢启杰

作者单位:[1]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2]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会议文献: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

会议名称: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会议日期:20050700

会议地点: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

出版日期:20050700

学会名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语  种:中文

摘  要:物权作为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其变动不仅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求物权在变动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公示。物权公示对于大陆法系中物权法的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大的意义。虽然在大陆法系内部,关于物权公示有不同的理论与实践,如德国模式(物权变动的要件主义)和法国模式(物权变动的对抗主义),但无论是否将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无论是否将公示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物权公示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

关 键 词:公示方法 生效要件 对抗主义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善意取得制度

分 类 号:D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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