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
年 份:2019
卷 号:37
期 号:1
起止页码:163-171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17、CSSCI、CSSCI2019_2020、NSSD、RCCSE、RWSKHX、ZGKJHX、核心刊
摘 要: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众环保意识达到较高水平的产物,是由原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而来的。虽然污染环境罪的设立对于预防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保护环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应然的层面看,该条立法设置的罪名不科学、罪状不合理、法定刑不适当,影响了该条立法功能的正常发挥,应针对上述不足对规定该罪的刑法立法进行修正。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严重污染环境 有害物质 危险犯 投放危险物质罪
分 类 号: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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