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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详细信息

论作为数据权益客体的数据集合    

On the Object of Data Rights

  

文献类型:期刊文章

作  者:赵加兵[1]

ZHAO Jia-bing(School of Civil,Commercial and Economic Law,He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Zhengzhou 450046,China)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河北法学》

基  金:2018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利义务体系研究”(2018CFX020)

年  份:2021

卷  号:39

期  号:7

起止页码:111-127

语  种:中文

收录情况:BDHX、BDHX2020、CSSCI、CSSCI_E2021_2022、NSSD、RCCSE、RWSKHX、核心刊

摘  要:数据权益是指数据管控者对其管控的数据享有的权益。这种权益应受民事法律保护。但对于数据权益客体为何,理论界存在争议,形成了"数据非客体论""数据信息论"及"数据文件论"等观点。从规范精当角度而言,将数据权益客体界定为"数据集合"较为合适。"数据集合"是指由一定数量的符号化数据按照某种目的汇集在一起而形成的数据包。以"数据集合"概念统领数据权益客体范畴既符合数据权益客体研究的基本方向,也契合民事权利客体体系发展的内在需求,还吻合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实践目标。对比"数据集合"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可知,"数据集合"是有别于物、知识产品及人格利益的新型民事权利客体。"数据集合"作为权利客体所具有的可区别性及可识别性应采取有别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确定和公示机制。"数据集合"区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事后判断模式,"数据集合"识别机制建构可采取交易确定模式。

关 键 词:数据  数据权益  “数据集合”  民事权益客体  “数据集合”的确定  

分 类 号:DF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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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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